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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三回 抱布贸丝贤臣私访 叩门投宿豪士泄机

话说施公既得绣履,朱槐与朱氏的冤屈俱已申雪。唯风卷麻裙一案,未得真情,心

中颇为忧闷。因暗道:「莫若私访一番,或可知其原委。」即日改扮了一个贩布的客人

,悄悄的出了衙门。先在城内茶坊酒肆,背街小巷,借著卖布为由,各处访了两日,亦

未访有消息,只得回衙门,闷闷不乐。这日又去城外探访,离城天已大晚,不便进城。

远远见一个村落,施公即向村庄上走去,四面一看,不过七八家人家,却又均已关门。

施公正在踌躇,又见离村约有百十步,有茅屋数间,灯光尚露。施公即往前去。但见柴

门半掩,内有一老妇,约有六十多岁,就著灯光,在那里缝纫。施公推门直入。老妇惊

起,问施公道:「你这客人,从何处来?到我这村庄何事?」施公道:「我本卖布为生

,只因日暮途穷,进城已来不及。这左右又无客店,故特来前请借一榻之地,暂宿一宵

,以避风露。」那老妇对施公道:「借宿一宵,原无不可。但我家儿子生性极恶,虽老

身亦无奈他何,恐他回来,得罪客官,使老身何以相对?」

施公道:「这倒不妨,即使你儿子回来,有甚言语污辱,我可忍耐。即不然,我与

他请个罪,他断不能再与我为难了。」那老妇道:「既如此,但有屈客官在柴房内暂宿

一宵。如闻不肖儿回来,客官幸勿声张,免致饶舌。」施公答应,老妇即引入柴房。施

公便藉草作褥,姑且假寐,以待天明。

时交四鼓,忽听叩门声响,施公知为老妇之子回家,即屏声息气,侧耳潜听。只听

老妇先去开门,复后骂道:「现在幸而年岁好,可以度日,汝尚如此不长进,终日游荡

,不顾家事。倘遇年荒,老娘要被你累死了!」骂了一顿,并不闻那儿子作声。他旋即

取火,向厨房内觅食。复闻老妇说道:「今夜有一贩布的客人,因日暮不及进城,在此

借宿,现在柴房中睡卧。汝宜善为看视,毋许再如往日所为,多有得罪,致令客官羞忿

!」其子也不答应,即持火到厨房来,到了厨房内,将火照向施公面上,看了一会,微

微笑道:「老娘不懂事,这位客人幸是个好人,留下来原无妨碍;若留下歹人来,家中

原无家产,万一偷去物件,从哪里找来?」说罢,竟呼施公起来。施公见来意甚好,也

就起来,先问了姓名。那少年道:「姓曾单名个志字。」复问施公。施公因说道:「姓

方,名唤人也。」曾志又问道:「尊客从哪里到此?」施公道:「是从山东到此,今日

欲往淮安。因贪走路程,不觉穷途日暮,因此与令堂相商,在贵府借宿一宵,实在打扰

之至。」曾志道:「萍水相逢,竟是他乡之客。不过敝屋蜗居,未免有屈尊驾!」说著

,又向那老妇道:「母亲,这位客人,曾否留他晚饭?」老妇道:「此老娘失于检点,

尚未留饭。」曾志即邀施公至客房坐下,随入内搬出些酒来,并鱼肉等类,同施公对饮

,畅谈了些时势。

施公见曾志语言豪迈,颇为投气,因问:「平日作何生理?

尊庚几何?」曾志又道:「痴长三十六岁,无所事事,唯喜饮酒赌博,他无所好。

」施公复问道:「山阳县与某向曾有一面之交,但不知近来作官如何,尚肯为民出力么

?」曾志道:「此山阳县却是好官。但现有一事,不知若何了结,恐不免因此诖误。」

施公故问道:「所因何事呢?」曾志道:「因山阳城内,有一少妇谋死亲夫,并无首告

的人。这日山阳县因城隍神托梦,说那少妇亲夫在阴间诉告,转托山阳县彻底追究。山

阳县即将那少妇提案,讯了一堂。那少妇坚不承认。山阳县欲为死者申雪,遂申详大宪

,开棺检验,终不得伤痕,恐不免因此诖误。但山阳县未曾问我,若问著我,或可得其

实在情形。」施公闻曾志语内有因,复又问曾志道:「那妇人真是谋杀亲夫的吗?」曾

志笑而不答。施公复与曾志痛饮。酒至半酣,施公见曾志颇有豪爽的气概,便说道:「

他乡异客,萍水相逢,甚是感激!但某意欲与君结拜了异姓兄弟,但不识尊意肯不弃否

?」

曾志道:「恐只妄攀,何敢言弃?既承见爱,敢以兄事何如?」

施公大喜。曾志遂焚香燃烛,交拜起来,彼此行礼已毕,重复痛饮。次日,施公欲

行,曾志固留不放,盘桓一日。至晚,彼此又复对酌,施公复又问道:「昨日弟言山阳

县所办某妇谋害亲夫一案,可惜未问贤弟,终不能得其实在情形。如此说来,贤弟当必

尽悉,何妨为愚兄略言一二呢?」曾志闻言,仍笑而不答。施公便故作怒色道:「我辈

既是异姓兄弟,便如骨肉一般,肺腑之言,皆可相告,岂容复有隐讳?今既如此,是弟

终以兄为外人,怪某见识不明,徒以弟为知己。某何必再留,请从此去便了。」说著站

起来便走。曾志赶著拉住,从容逊谢道:「兄长勿怒,请一言,弟非敢故为隐藏,但以

关系甚大,不敢明言。今既如此,当为兄说明此事。但则出诸弟口,入诸兄耳,外人切

不可稍有泄漏。」说毕,即将大门关掩起来,复请施公坐定,因笑对施公问道:「兄视

弟为何如人也?」施公亦笑道:「江湖上之豪士,天地间之快人!」

曾志道:「实不敢欺瞒,弟平日所为,凡城乡内外,见有不义的财物,朝见之,暮

夜必往取。取来固为弟自用,并见有那种不堪自活,及急难无援的人,必分之于彼。行

有十余年,所幸均未败露。月前闻城内任家暗匿客资千金,弟即愤急往取。不意误入死

者的家内,伏在他家庭前槐树上,遥见内室有男女二人对饮,态极丑恶。忽有一人扣门

,妇人急收饮具,男子藏入夹弄内,女子始出开门。复有一男子,步履歪斜,入房即倒

卧床上。妇人唤他不醒,擂他不动,复扶他起来,忽又倒下。那妇人因出房,将夹弄中

那男子唤入,又取出一根长针,向床上男子肚脐中刺人,停一会即死。夹弄中男子即开

门出去。那妇人便呼四邻入视,众人均以为暴卒。及开验时,弟亦在场,见那共饮的男

子,以一包银给山阳仵作。虽验及肚脐,他亦报无伤痕。故山阳县为彼蒙混,殊代不平

。」欲知施公尚有何言,且看下回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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